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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的收购

日期: 2021-04-20 11:41:01 作者: 胡宝善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的收购,为大家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梳理,复习起来条理更加清晰。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使用下面的中级会计师知识点解析来辅助理解知识。

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50%以上;表决权超过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一致行动人:有控制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同时在两处任董监高;有重大影响、融资安排;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及其亲属;在投资者处任职的董监高及其亲属。

3、要约收购规则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4)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5)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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